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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塞克的极端自由主义

发布日期:2019-04-17    作者:昭远制药    

诺塞克的极端自由主义

诺塞克(Robert Notzick, 19362002)是哈佛大学的哲学教授。主要著作有《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1974)、《哲学说明》(1981)和《理性》(1998)

 

最小政府

诺塞克和罗尔斯建立了美国政治哲学中并驾齐驱的两种模式。和罗尔斯一样,诺塞克将权利的问题列为政治哲学的首要问题。但是,两人的着眼点却有所不同:罗尔斯关心社会权利的分配,并用正义原则来保证社会权利分配的公正性。诺塞克关于权利的概念完全是个人主义的。他认为,任何权利都是个人的权利,个人权利不是对社会权利的分割,它是个人在发挥与生俱存的能力的过程中获得的。国家的功能只限于保护个人业已获得的权利,而不能对个人权利进行再分配。

诺塞克的理想是“最小政府”(minimal state)。他宣称:

 

我们关于政府的主要结论是:只限于反对强力、盗窃、诈骗和强制实施契约的狭隘保护功能的最小政府被证明为是正当的。任何比这更为广泛的政府都将因为不得不侵犯人们做一些事情的权利而被证明是不正当的。最小政府不仅是正当的 ,而且是鼓舞人心的。(1

 

这种“最大的个人利益和最小政府”的理想反映了诺塞克理论的无政府主义的特征。他的著作从国家和政府的起源、作用等角度论证了乌托邦的合理性。

诺塞克和罗尔斯都是社会契约论者,但和罗尔斯不同,诺塞克没有把“自然状态”仅仅当作一种理论上的假设,他把这种状态描绘成与美国人开拓西部疆土类似的历史阶段。从理论渊源上来分析,他的理论和洛克关于财产权起源的学说有着密切的关系。

洛克认为,财产权起源于劳动。在没有法律规定的自然状态中,谁通过劳动直接或间接地改变了自然界中的事物,谁就在道义上具有占有这些事物的理由和权利。财产权是物化劳动铭刻在自然事物之上的标记。

诺塞克同意洛克关于政府起源于保护财产权的需要的观点,他具体地描述了自然的无政府状态向政府管理过渡的过程。在自然状态中,出于保护人们劳动成果和财产权的需要,一批代理机构应运而生。这些机构受人雇佣,负责保护雇主的财产不受他人侵占。这种类似保镖局的机构的生存受市场供需关系的支配。这些机构之间进行商业性的竞争,其结果导致一些机构发展,一些机构破产或被兼并,最终形成了在某一界域内占统治地位的权威性的保卫机构。这种机构代理个人行使保护自己财产权的权利,它不能、并且也没有必要去干涉个人权利。

诺塞克并不否认个人权利之间的冲突。一些人在行使个人权利的时候,有时被认为具有危害他人利益的意图或倾向。那些感到恐慌的人会要求保卫机构保护。但是,不管人们的真实意图如何,在他们的行动没有造成损害他人利益的后果之前,保卫机构无权剥夺他们做自己愿意做的事情的权利。然而,保卫机构可以通过协商,使一些人放弃可以引起他人恐慌的行为。因此,保卫机构也有调解和仲裁的功能,它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是类似政府的实体,这便是“最小政府”的雏形。保卫机构的作用反映出最小政府的两个特征:第一,在政治实体的管辖之下,个人仍然有权利做任何不危及他人的事情;保卫机构在道义上没有合法理由不加赔偿地阻止这一权利的实现。第二,保卫机构与雇佣它的人或得到它赔偿的人都处于纯粹的经济关系之中,它没有权利向不受它保护的人征税,更没有权利将个人劳动成果集中在一起重新分配。

诺塞克认为,政府不过是放大了的保卫机构,最初的政府是自然状态中各个地区的保卫代理机构的联合体。除了具有比原初的保卫代理机构更大的垄断性和管辖范围以外,政府不应具有比保卫代理机构更加广泛的权力。

 

历史性的资格理论

诺塞克认为,本世纪以来,西方政治哲学的最显著特点是分配主义或再分配主义。这种理论提倡运用政府的权力对财产权进行重新规定,对个人财产进行再分配,以达到限制贫富差别的目的。这种理论运用在政府政策上表现为福利主义和国有化经济以及国家干预主义。针对这些做法,诺塞克提出,任何妨碍个人追求自己目标的权利的政治权力都是侵犯人权的不合法和不正义的行为,因为判断一种政治权力和社会制度是否正义的标准不是看它是否最大限度地满足了人们的需要,而是看它是否保障和看重每个人的个人权利。诺塞克把自己的理论称为关于财产权的资格理论,把分配或再分配主义称为模式化理论。

诺塞克认为罗尔斯的理论也属于模式化理论。罗尔斯虽然不同意功利主义的最大幸福的模式,但以竞争中处于劣势的人为重心建立了另一种模式。诺塞克说,两种模式的对立是原则的对立,他说:

 

关于分配中正义的资格理论是历史的:一种分配是否正义取决于它是如何发生的。与此相对,只顾最终结果的原则主张,分配中的正义视如何分配(谁占有什么)而定,并由一些关于正义分配的结构性原则来判定。(2

 

他把两种模式的原则分别称为历史的原则和最终状态的原则。他坚持历史的原则,主张利益的分配应体现在实现个人权利的历史过程之中,谁在此过程中更充分地实现了自己的权利,谁就有占有更大的利益的资格。资格不是分配的产物,也不需要在某种人为的结构中被重新审定。为了达到某种结果而对个人资格进行限制,对私有财产进行再分配不可能是正义的。他的理由是:不管按照什么样的模式对财产进行分配,其结果都会在历史过程中发生变化:为了维持分配的最终结果,政府不得不经常干涉人们的活动,阻止这些变化发生。

为了证明这一论点,诺塞克举了一个例子。设想美国著名运动员维尔特·张伯伦在一个平均主义的社会中表演篮球。他和组织表演的单位达成协议,门票收入的25%归他所有。由于张伯伦的名望,一年当中有一百万人观看了他的演出。如果每张门票售价一美元,张伯伦的年收入为25万美元,大大超过了这个社会中人的平均收入。

如果D1表示最初的平均分配,D2表示张伯伦获得超额收入的不平均分配,诺塞克问道:“如果D1是一个正义的分配,并且人们自愿地从D1走向D2,转移他们在D1中所得到的部分份额,D2也是正义的吗?”在他看来, D2毫无疑问是正义的,因为D2表示的分配是观众和张伯伦之间的自愿交易,观众有花钱看表演的权利,张伯伦有凭本事赚钱的权利,他们之间的交易与第三方无关。但是,政府为了维持平均分配的模式,会向张伯伦征收重税,使其只能得到相当于平均分配额的收入,张伯伦当然不再情愿表演,观众也丧失了一部分娱乐的权利。这个例子说明:“关于正义的最终状态或者模式化的原则不可能在不干涉人们生活的情况下被不断地执行”。这些侵犯了个人权利的原则实质上是不正义的。

诺塞克提出了一个和罗尔斯的理论不同的关于正义的原则:

 

一个关于分配中的正义的完整的原则只是认为,如果每个在分配中取得财产的人都拥有这样的资格,那么这一分配便是正义的。(3

 

简而言之,合法的财产权就是占有财产的资格。如果资格不是通过人为分配,而是在历史过程中自然产生的,那么,从何种意义上我们可以说,合法的财产权是由分配得来的呢?诺塞克澄清了正义的分配的两种意义。

第一,自然赋予人们以不同的能力,人们运用这些能力创造财富,这是一个将生产能力分派于自然资源之中的过程。贡献出较大的生产能力的人有资格获得较多的财富。人们最初的财产权的合法性是由生产能力的发挥来定义的。每人发挥出的生产能力就是他在生产中的贡献。从这种意义上说,他取得的财富是在一种特殊的分配过程中,即将自己的生产能力分配在自然资源的过程中取得的。

第二,财产的转让和继承也是一种分配。如果最初的财产是合法的,拥有这一财产的人自愿将它转让给另一个人,那么,后者由于转让而获得的财产也是合法的。并且,财产转让的合法性具有连续传递的特征:如果a自愿将他的合法财产转让给b,b又自愿将其转让给c,那么c对这一财产的拥有也是合法的。财产在转让和继承过程中可能被集中在少数人手中,但是只要被转让和继承的财产最初是合法地取得的,并且转让和继承的过程也是合法的,那么,少数人占有大宗财产的合法性便是无可非议的。换而言之,拥有财产的资格是在历史过程中形成的,并且不受这一过程的最终状态的影响。

一种分配是否正义取决于转让和继承合法财产的过程是否合法,而不取决于这一过程所造成的财产集中的程度。诺塞克的理论为社会和经济不平等辩护,为产生出悬殊的贫富差别的社会制度辩护。他认为,经济上的不平等是不平等地行使个人权利的必然产物,消除或者限制经济不平等必然会侵犯个人权利,而侵犯了个人权利的制度都是不正义的。为了避免不正义的制度和政策,政府的权力应严格限制在保护合法的财产权和其他个人权利的范围之内。政府应承认并且保护个人拥有财产的资格,保证财产转让和继承的合法性。合法的转让和继承应当具有公开和自愿的特点,它是在有一定理解力和责任感的人们之间进行的。只有在不符合这些条件的情况下,政府才有权加以阻止。

政府干预的目的是防止财产在转让和继承过程中被强占或骗取,或被一些缺乏健全能力的人(如白痴和疯子)所占有。诺塞克要求政府不应限制个人拥有财产的数量,征收高累进的所得税和高额继承税在他看来都是滥用政治权力、干涉合法财产权的不正义措施。

不难看出,诺塞克批评罗尔斯理论的主要目标是差别原则,因为差别原则正是缩小贫富差距的措施的理论根据。诺塞克和罗尔斯一样,继承了自由主义的传统,他们都把个人的自由权放在高于经济利益和社会福利的位置,都反对功利主义,反对为了多数人的利益而牺牲少数人的权利,为了社会功利而牺牲个人自由权的做法。

 

1Notick ,Anarchy, State and Utopia, New York, 1974, p.ix.

2Anarchy,State and Utopia, New York, 1974, p.153.

3Anarchy,State and Utopia, New York, 1974, p.163, 151.